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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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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陈灿芳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由于对涉案产品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又缺乏收集产品质量相关证据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考虑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专业技术及信息的掌握优先于普通的产品购买者、使用者,那么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分配是怎样的呢下面的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一、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产品造成。

  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纠纷举证认识误区有哪些

  产品侵权纠纷一律适用举证倒置,原告仅需证明受损事实即可,无需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举证。大多数产品案件中,对于产品存在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其遭受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仍应由受害人来证明,生产者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所有产品侵权纠纷中,均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先由受害人承担产品质量瑕疵举证,受害人不能证明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当讼争产品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自原告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质量争议的,适用举证倒置,由被告承担产品无质量瑕疵的举证。

  产品销售者仅需证明自身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无过错即可,无需对产品无瑕疵承担举证。在原告仅起诉产品销售者未起诉生产者的情况下,销售者除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及自身在销售环节无过错进行举证外,仍应对产品无瑕疵积极举证,否则将面临先行赔付风险。

; ;三、消费者在法律维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3、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在产品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 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

  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对第一点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对第二点的证明,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对第三点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4、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产品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3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可获赔500元。严重人身伤害的,可获赔一罚二的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类产品可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

  在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社会消费者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原告起诉产品质量的举证分配问题的回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品; 2.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3.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听商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和义务: 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和损失;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和义务: 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一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用视听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诺上门服务的,应当免费上门服务。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十二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因销售者没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它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视听商品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发货票价格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首次安装时间、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九条 更换家用视听商品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一条 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由销售者负责三包。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协商,或经销售者同意与生产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运输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的,依法向负有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第二十九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名 称三包有效期 %整机主要部件 家用视盘机 1 2 主轴电机、伺服电机、激光头组件、IC 0.1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 器 1 2功放管、IC、10000µ以上大电容。 0.1 家用扬声器系统 1 2 喇叭、分频器 0.1 附件2: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 无声。2. 明显垃圾声、碰圈声、机械声等异常声。3. 扬声器单元质量引起音圈散圈、断线、纸盆脱胶、磁体脱落。4标志1.极性标识与实物不符。5防磁性能1.中置音箱由于防磁性能不好,摆放在正常使用位置时,造成电视机图象和颜色失真,影响正常收看。6有源扬声器系统1.有源音箱放大器部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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